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和学校利用各种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 设项目和临时性建设、大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园林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工作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保修服务、档案移交等。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规程,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处具体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监督、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决策机构
(一) 校党委会:负责审定校园建设规划、基本建设计划、新建与大型维修项目立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以及项目投资计划、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等。
(二)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校领导、基本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基建管理办法和制度,审议重大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研究并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定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跟踪审计等事宜,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在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执行机构
基本建设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建 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凡在学校所属区域内进行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均由基本建设处实行统一管理与实施。
财务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监控建设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批和拨付经审计后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基本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办理地上附着物清理等手续,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施工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招标采购。
审计处负责跟踪审核工程项目立项、预算、结算、合同 和执行等环节,配合基本建设处完成竣工验收等流程。
第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专业优势,组建学校专家数据库,通过专家从技术层面对校园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以及使用单位提出的功能要求等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三章 基本建设规划
第九条 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结合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编制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经校党委会批准后报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规划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教学科研 急需的建设项目,应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在完成项目前期整理、收集、统计、咨询等准备工作基础上,按照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
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建设计划,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建设申报单位,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与设计公司等起草项目建议书。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议书的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内容),依据学校财力,出具可用资金额度及预算方案。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建议 书和资金预算方案,确定最终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招标或委托等方式 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与设计公司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各类相关审批手续,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
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 投资额,采用限额设计方式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报送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报审,并形成施工图纸设计、设计预算 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的10%。
第五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 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以招标或委托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任务,提交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为设计提供可靠的设计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必须遵循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进行。
(一) 对于新建项目,通过学校专家组和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评估,初步选定工程设计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核通过。
(二) 根据设计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单位编制初 步设计和概算,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由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编制完整的施工图文件 (包括电子版)。设计合同中要明确限额设计,明确施工图预算超限额的相关罚则。
(三)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校专家组和使用 单位就项目使用功能进行施工图纸检查,将审查意见和检查结论送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和完善图纸设计。
施工图纸完成后,须报有关图纸审查机构,就设计法规、标准等符合性进行审查。
(四)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经审计处核准后,作为工程招标的重要依据。
(五)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实际使用需要或者设计法规要求必须修改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书面变更、洽商或签证。
第六章 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治区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办理招标采购,基本建 设处协助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依法达到招标要求金额的,均应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达到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限额的建设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工程项目以及批准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七章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须及时、全面、准确签订履约合同。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须签订委托合同,施工须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合同签订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合同正本由合同双方保管,副本由基本建设处在办理支付和审计时,分别送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作为支付工程款和审计的依据。
第八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由学校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和安全施工等实行全面监理。基本 建设处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如有必要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 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做好障碍清除及苗木、管线挪移改造等,为工程建设提前做好准备。
(二) 工程开工前,基本建设处要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和学校相关技术人员和跟踪审计人员,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写出详细技术交底文件备案。
(三) 按照住建部门要求办理开工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如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 开工后要严格进行设备、材料等质量检查、抽查工作,抓好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洽商和签证,应由设计单 位、监理工程师和校方确认。如果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几方共同核算价款。变更超过相关规定的,要逐级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施工图纸、文件的要 求全部完成,验收技术档案资料齐全,达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完工后须按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交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处组织验收。新建项目正式验收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校方审核后,方可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学校大型维修项目由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通过
竣工验收时,一般应有相关质量监督、规划、消防、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在竣工验收中要认真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对提出的质量问题应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第三十二条 工程保修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保修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应确定保修期及保修办法,留足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基本建设处 负责解决,其它人为破坏、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及保修期后的维修保养均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移交、转固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由基本建设处会同使用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产移交,并及时完成学 校有关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 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审计的实施。审计处可视工程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审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及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处进行初审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审计处接到项目审计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并完成审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审计处负责将资料交付基本建设处。对审计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工程施工单位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结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财务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学校 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监理及跟踪审计的支付审核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必须经过审计,结算审计前应留足尾款,防止超额支付。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工作,竣工决算完成后,新建项目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内向基本建设处报送竣工及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处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后,尽快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审计处在收到审计资料后原则上10日内完成审计送审工作。
第十二章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应配备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并接受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 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应分类整理报送学校档案馆。在各施工阶段,要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