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财政厅《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
政策(2020 年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共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及自治区财政厅《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
(一)标注“电子卖场”采购规则的,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商城电子卖场平台进行采购
采购货物类:采购人在 OA 系统填写《电子卖场品目采购登记表》,根据学校限额标准,系统自动实行分级审批流程,最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电子卖场平台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电子卖场平台进行直接采购、询价或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服务类:采购人在 OA 系统填写《电子卖场品目采购登记表》,根据学校限额标准,系统自动实行分级审批流程,最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电子卖场平台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电子卖场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直接采购或询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包括“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印刷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
(二)标注“\”采购规则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规则的品目,按照本条实施意见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议事规则自行组织采购(有会议记录等资料),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内控制度实施采购, 采购流程及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包括“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车辆”(乘用车、客车)、“机械设备”(电梯)、“家具用具”(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
(三)标注“2021 年 1 月起执行”的,2021 年 1 月之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执行
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和“云计算服务”。
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
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品目的采购,均按照本条实施意见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议事规则自行组织采购(有会议记录等资料),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根据内控制度实施采购, 采购流程及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2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对于经常性的货物、服务,包括食堂物资、公寓用品、学生用品、后勤保障物资、工会福利等,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和采购项目性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规则,但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三、采购工程项目
本实施意见所指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与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
工程项目由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前期论证、申报立项、工程施工管理,协助完成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受理、审核工程项目采购申请,依据相关法规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项目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履行公开招标有关程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项目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照议事规则自行组织采购(有会议记录等资料),无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含)以上,6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制度组织采购,采购流程及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60 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
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 400 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进口产品采购
凡购买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可行性论证,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进口产品。
五、紧急采购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需要简化程序进行紧急采购的,或者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采购人提交紧急采购申请,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完成采购;单项采购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以上的,履行以上审批程序后,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由采购人按照采购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完成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严格依法采购
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办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均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 2018-2019 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通知>的实施意见 》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