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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10日 10:20  点击:[]

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当年已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当年虽未安排投资

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以及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 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计划管理原则。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模、面积和标准。

(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施工和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核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和 党委会研究决定;审核各项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资金预算和重要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审定各项工程决算;审批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检查、监督、考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等。

第七条 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接受校长委托,执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职责是: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各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审批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和工程竣工的资金结算;全过程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等。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和基建财会实施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基本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方案,参与审核工程概、预算及相关变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审相关经济合同; 依法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审批程序和工程进度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提供和报送各类基本建设报表、分析报告;妥善整理和保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等。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配合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其职责是:具体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必要变更,及时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初审工程决算;按合同约定及进度具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按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

第十条 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其职责是: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议;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三章 立项、预算管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建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工程项目设立专项进 行财务核算。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预算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年初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 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确定后,经上级部门审批下达的新增建设项目预算,可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追加并执行。

第十四条 遇设计变更等必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管理处在变更等事项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基本建设工作 的校领导或学校提出报告。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校长共同签批;20 万元(含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制订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批执行;在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的框架下,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出的工程项目用款计划确定资金具体供应 计划,确保基本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基建收支核算及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独立建账、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收入,不得核算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收入。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 设资金;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学校综合财务预 算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及其他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项目付款须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无专门审批均不得付款。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 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 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 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门,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 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 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 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批准的概算金额为准,批准投资中没有明确金额的,按照批准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 号文件)。

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支出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资金支付应符合的条件:

(一)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并向财务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申报建设项目计划,取得立项批文;

2. 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之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或大宗材料采购,以及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等,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取得的相关资料;

3. 已签订的相关经济合同。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证明材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和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基建科负责人应定期共同核定的工程进度情况,编报工程进 度证明材料。  

(三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据、文件、领导批示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如: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每笔资金

支付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经办、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字、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凡单项一次性付款超过100 万元的、各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以及所有经学校会议批准的变更内容增加预算的资金支付,除应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校长签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时的审核设置:

(一)处长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供应计划;

(二)分管副处长具体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项支付;

(三)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共同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备料款、竣工决算和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合同未明确,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予拨付预付工程款。如合同中有约定需支付预付工程款的, 原则上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确需超过合同总额 30%的,施工单位需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仅接受银行转账)。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后 期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并按照已扣回的预付工程款等额退 还预付款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额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跟踪审计单位或校审计处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

第二十六条 设备购置款、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市政配套费等的支付按合同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须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需对项目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单项工程损失、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五章 竣工决算及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以便财务处按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 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具体格式见财政部《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财建2016503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 3 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条 财务处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的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务、后勤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须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财务处根据已登记的资产手续进行账务调整。

(二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除本身价值外,还应包括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如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

(三对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单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可先按估价登记固定资产并由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资产暂估价值。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由基本建设会计人员负责归集,包括会计核算、各类经济合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及批复文件、资产登记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1〕34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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