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各处级单位:
《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6年1月13日
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审计。我校监察审计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 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 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核;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均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遴选。
第七条 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预付项目工程款要留足工程预算20%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程取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费率执行。依据《内蒙古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内农大校发〔2012〕16号)相关规定,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计取规费。
第九条 工程审计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要求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
(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
(五)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签证单;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资质及取费等级审查;
(二)工程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三)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四)工程质量验收证明资料审查;
(五)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审查;
(六)工程变更资料及现场签证资料审查;
(七)隐蔽工程资料审查;
(八)设备及材料价差审查,特殊材料价格签证审查;
(九)建设单位自行供给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从结算造价中扣除审查;
(十)工程主要材料市场询价及价格审定;
(十一)工程量计算审计;
(十二)工程结算书审查。
第三章 修缮工程审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审计范围包括:房屋扩建、改建、修缮、装饰、电气、燃气、暖通、给排水、道路、园林景观、信息网络等工程。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
(二)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签证;
(四)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五)主要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计算明细表;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
(七)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资料;
(八)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资料;
(十)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文件等。
其中施工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等资料须经管理部门或监理公司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审计主要内容: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审查;
(三)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审查;
(八)特殊材料价格签证审查;
(九)工程主要材料市场询价及价格审定;
(十)工程量计算审计;
(十一)工程结算书审查。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概算造价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程序,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内农大校发〔2009〕12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一般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初审核实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请审计;
(二)对送审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的资料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审计项目,监察审计处组织安排审计;
(三)与送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取证;
(四)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书,结合图纸、实测数据等,进行计算审核。审计机构依据国家《审计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项目所属地工程造价信息》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五)编制审计验证资料,提出初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意见。有异议时进行共同复审,送审单位、施工单位意见一致后,须在“建设工程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
(六)财务部门、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七条 因相关单位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监察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内农大校发〔1999〕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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