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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2014年10月08日 15:34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制度

内发改法规字[2012]1305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20127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001年)、《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65号),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我委审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或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凡是应当报送我委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中,应当包括项目的有关招标事项(招标方案或者不招标申请)。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应当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采购分为全部进行招标或部分进行招标,其中拟部分进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对不招标部分说明理由。

2.上款所列拟招标部分的招标估算金额。

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方式:

1.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2.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或有专门的招标机构;

  (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需要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3)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4)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5)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中自行确定:

  (1)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2)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等级;

  (3)没有发生过严重违法行为。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委内核准招标事项程序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方案或不进行招标的核准

1.盟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在报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表》。

2.办公室收到盟市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报送项目材料后,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转项目主办处室的同时,应及时将其中一套材料批转政策法规处。

3.政策法规处对项目招标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我委在评估论证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招标方案和不进行招标的内容。

5.对于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方案材料齐全后,政策法规处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转送项目主办处室,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说明材料齐全后,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核意见,会签稽察办、监察室和项目主办处室后,报分管主任签字,出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转送项目主办处室,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项目主办处室在办理涉及招标事项核准的发文时,应当会签政策法规处。

  (二)邀请招标的核准

  邀请招标方式的核准按现行规定仍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办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审批、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请,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并会签相关处室,报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但应当将实施情况在正式报送的可研等文件中予以说明。

  (四)项目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方案提出变更的,应向我委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招标方案核准手续。

  (五)政策法规处应将招标方案核准结果定期送交稽察办。

第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核准权限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开展核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下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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